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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:反思办案中的八条“潜规则”

2005年12月7日的《中国青年报》和2010年《财经》杂志第10期都刊登了辽宁本溪周澄挪用公款案。该案中辩方律师、公诉人、审判长、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,但被告人周澄最终还是获刑5年。该案引起关注的问题并不是周澄是否构罪,而是那种超越法律之上左右司法审判的“潜规则”,这才是该案最值得关注的焦点。本文以此为背景,谈谈自己的一些感想。

反思司法办案中的“潜规则”
各行各业都有“潜规则”,司法办案也不例外。象前述案件中的法官检察官,敢于自我揭错,挑战“司法潜规则”,实属难能可贵,也体现了法律人应有的良知。实践中办案人员时常遇到案件不能依法办理,自己无法左右案件的情形。
有的案件不构成犯罪,领导要求定罪;有的构成犯罪,领导要求作无罪处理。在案件处理形式上,有的该立不立,有的不该立而立,有的该查不查,有的不该查而查,有的该起诉不起诉,有的不该起诉而起诉,有的该无罪而判有罪,有的该判有罪却判无罪等等。
司法公正、依法办案、严格执法、忠实于法律,成了挂在墙上,写在纸的教条。而办案中的一些“潜规则”却大行其道,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形,我们罗列一下,司法办案中存在的“潜规则”:
1、权大于法,服从领导优于服从法律。
权大于法,是我国几千年历史形成的传统观念,深入人心,特别是对于当权者,喜欢不受约束,自己说了算。虽然国家倡导加强民主法制建设,特别近几年提出了依法治国,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。但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是一蹴而就的,也许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。
司法独立目前还是难以达到的,因此时下的司法办案,都离不开党政等部门的领导,办案中服从各级党政或上级领导的要求,是正常的,各级司法机关的人事、财物等都受命于各级党政领导。实践中,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,如果出现依法认定与领导意见分歧时,多数情况下是不敢得罪领导的,服从领导优于服从法律。
如前述案件,法官检察官在职时,虽有不同意见,但只能服从领导意见。曾有报道四川有一法官把大盖帽摘下放在审判台上,说如果不审好这个案就不当这个法官,按自己的意见把案件当庭判了,上头想补救都来不及,没几个月他就被免了职。
2、利益大于法律。
这里的利益是指司法机关的部门利益或者司法人员的个人利益。司法机关及人员,从理论上说必须严格依法办案,忠于法律,维护司法公正。但实践中,司法部门和人员面对案件涉及本部门和个人利益时,总是优先考虑利益,其次法律要求。
如公安查办偷税企业时,该企业是利税大户,地方领导发话不要查,公安机关就不查。检察机关查到财政部门时,财政部门领导出面给检察机关追加经费,案子可以“放一放”。
民商事案件如涉及人大代表的,总是尽量满足人大代表的要求,人大选票还是要重视的。严格办案的前提是不影响自己利益,谁也不愿意为了依法办案而得罪领导。
司法人员作为个人,有时出于个人前途考虑,为了获得立功嘉奖、先进或者办案能手等“利益”,在办案中不惜违法取证,置依法办案于不顾,造成冤错案。从不少著名的冤案平反后得知,当年靠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办案人员都立功受奖,并得以提拔。
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中,杭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号称“女神探”的聂海芬,获得“全国三八红旗手”称号后,在央视采访节目中大谈如何缜密侦破张氏叔侄强奸案的过程,让人佩服之至。实际上却是指供诱供非法取证,酿成冤案,成为人间笑谈。
3、人情面子优于法律。
“万水千山总是情”,我国是人情社会,办点事总想找关系托人情。司法办案中,严格执法、不徇私情是对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。然而,司法人员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,也有各种需求,办案时遇到同事、同学、朋友、亲友等说情也是十分普遍的现象,多数情况都能守住法律底线,极个别徇私贪赃枉法。
但铁面无私,不考虑任何人情面子也是很难做到的,多数情况下,还是要考虑人情面子和关系,尽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予以关照,这样既不违背法律原则,又落个人情,积累点人脉关系,指不定那天也有需要人家关照的时候。特别是同事之间,今天你关照了我请托的案子,明天你有案子请托我也同样予以照顾,大家“互助互利”。
4、听话重于依法。
在司法工作中听领导的话是没错的,听话就是讲政治。尽管领导有时不依法行事,但领导都喜欢听话的人,顶撞领导是没有好果子吃的,毕竟前途掌握在领导手里,所以听话也是生存之道。实践中,经常是一方面领导要求办案人员大力办案,另一方面领导根据需要,或严办、或中止、或放手,张弛有度,游刃有余,办案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。
如前述法官检察官自揭的错案中,他们虽然都认为案件当事人不构罪,但领导要求必须定罪,无罪也起诉,那只有服从,不敢反对,否则在单位就无法干下去,直到他们都退下来后,才没什么顾忌,揭露出当年的办案实情。
5、服务大局比服务法律重要。
这里的服务大局不是指国家的大政方针,是指地方党委政府的“大局”,就是服务地方领导的要求,如政绩要求、考核要求、形象要求、稳定需要等。司法办案必须要服务这些“地方大局”的要求。如查办某企业涉嫌污染环境时,该企业属地方领导的引资项目,领导发话不让查,这就是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大局的需要。有的案子查到政府部门腐败窝案,领导要求点到为止,大面积查案,严重影响了地方领导的形象,这也是服务大局的需要
如据报道,浙江某县法院帮助山东当事人执行了当地企业的财产,县长在干部大会上公开点名法院吃里扒外,导致县里经费紧张,因此压缩经费先从法院开始,下半年法院经费不再追加。总之,饭碗掌握在谁手里就得听谁的。
6、难得糊涂,法不责众。
一般情况下,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经过多个环节,公安立案侦查、检察起诉、法院审理、司法执行,每个环节都有各自部门办案人员参与办理,互相之间犹如流水作业,相互支持相互配合,如果某个环节出现问题,总是通过相互支持,协商补充来完善。如案件证据有缺陷,通过退查补查来完善,如果补查后还存在问题,一般各部门负责人出面相互协商来解决。
总体上以完成案件办理为主,极少中止、撤诉、判无罪等情形,否则容易得罪同行,引起其他部门反对,难道人家都搞错了吗?因此,办案人员往往以完成办案为已任,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,不愿推到重来,照常通过,难得糊涂。
从已平反的冤案中看出,有的办案人员发现案件证据存在明显问题,象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,谁也不愿拉下脸来较真,最后都还是照判不误,反正即使错了,经过了这么多环节,这么多人审查,检察委员会、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,自己只是其中一环,追责也追不到哪里去,“法不责众”。象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,一个年轻的生命就在各部门相互配合下杀掉了,最后的追责是“稀释性”的,不问青红皂白,不影响职务,参与者人人有份,大家都得个“党内严重警告”了事。
7、司法绩效考核胜过法律要求。
实践中,司法部门的各种绩效考核名目繁多,如立案数、破案率、起诉率、无罪率、结案数、执行率等等,考核是指挥棒,涉及各单位、部门、个人的切身利益,一个单位、部门、个人都是围绕着考核标准转。有考核要求的,千方百计去完成,没有考核要求的可以放任不管,导致案件在考核上的要求胜过了法律规定,为了完成考核指标,不惜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时有发生。
如命案必破的考核,导致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手段来破案;无罪率的考核,导致公诉案件即使证据有问题也必须判有罪;结案率的考核,到了年底就不受理案件了。这种为了完成考核要求,置法律规则于不顾,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办理。
8、有错必究,那只是无奈之举。
实事求是,有错必究,这是我党的一贯政策。司法实践中,纠错之难,难于上青天。维持原判是常态,有错必究,那只是无奈之举。回顾一下,近些年媒体曝光的冤错案的平反,只有少数是司法机关自行主动纠错的,主要还是依靠“真凶再现”、“亡者归来”以及申诉人长期不懈地向“两高”申诉。
象海南陈满杀人案,申诉了近二十年,才被最高检受理抗诉后纠正的,象呼格案、聂树斌案,即使是“真凶再现”,媒体舆论强烈呼吁,经过十来年才启动再审。可见纠错之难。同时,纠错带来的追责,使得纠错的难度进一步加大,谁也不愿意看到自己以前办理的是错案而被追责。


作者/陈文飞(温州市检察院、刑法博士),转自:法眼观察  烟语法明 

编辑:成都夏虎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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